
为进一步加大行政执法典型案例的曝光力度,强化其警示教育震慑作用,有效维护法律法规权威,达到“查处一个、震慑一批、教育一片”的目的,努力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现将常德市生态环境局汉寿分局办理的挖掘机排气烟度不合格典型案例予以公开。
何某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案
【基本案情】2023年6月7日,根据非道路移动机械执法检查工作安排,常德市生态环境局汉寿分局执法人员会同第三方检测机构依法对正在汉寿县沧港镇凰山村安家组作业的挖掘机进行了专项执法检查、检测,该挖掘机(型号:DH60-7)出厂年份为2008年,额定净功率Pmax为38.1(kW),正在为沧港镇凰山村安家组安置点建设项目工程挖土作业。现场第三方检测机构技术人员对该挖掘机排气烟度进行了检测,检测报告显示该挖掘机光吸收系数三次测量值分别为:4.00(m-1)、6.97(m-1)、5.99(m-1),三次平均值为5.65(m-1),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中4.1表1 Ⅰ类排气烟度限值要求(额定净功率37≤Pmax(kW)≤560,光吸收系数(m-1)为1.61),该挖掘机排气烟度不合格。
【法律依据及处罚】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进行行政处罚。2023年6月30日,常德市生态环境局汉寿分局对何某处罚款1000元。
一审 彭 炼
二审 朱自刚 曹亚玲
三审 张智峰
责编:彭炼
来源:常德市生态环境局汉寿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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